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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部门提醒:举报维权需注意五大事项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 2007-05-09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发出提醒,劳动者在举报、投诉过程中需注意五个事项,以利维权。

       一是注意区分举报和投诉。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如认为用人单位侵犯了劳动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则可提出投诉。

       二是劳动者应及时维权,以防错过时效。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有关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将不再查处。

       三是举报宜通过快速有效方式。

       举报者可拨打当地劳动保障热线电话,或登录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网站等方式尽快举报。

       四是举报时提供详实信息。

       应明确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及具体违法行为。为提高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效果,劳动者举报时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也可留下姓名及联系方式,有关部门会负责保密。

       五是注意收集证据材料。

       劳动者在工作时应注意保存招工招聘记录、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相关凭证,以便在举报投诉、申请仲裁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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