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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编外用工要和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 2008-03-11

       《劳动合同法》1月1日实施后,企业中的劳动用工不规范现象得到了改善,绝大多数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内容与劳动者签订了规范的劳动合同,以契约的形式约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特别是行政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用工不规范的现象却仍不少见,形成了不规范劳动用工的盲区。

       一是劳务派遣用工缺少规范。行政单位编外使用的门卫、保安、司机和勤杂工往往是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派送的劳务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相关的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必须与派遣单位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保证用工的规范性。但是一些行政单位片面地认为,只要把劳务用工的费用给了劳务派遣单位,至于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有没有资质是否规范,是否和劳务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则一概不问。致使一些劳务派遣工成了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派遣的行政单位间两边不沾边的劳务人员,没有约定上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不说,工资也往往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

       二是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倒置。一些行政单位为了规避违反《劳动合同法》风险,有意将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混淆,把全日制用工当做非全日制用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定义,“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然而一些行政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责任,把每天工作八小时的全日制工当做非全日制用工。一家区级机关的大门门卫工作时间是干12小时休息24小时,属于三班倒作息时间,每天平均干够8小时,可是给他们签订的却是非全日制的协议用工。这些门卫苦于市场上工作不好找,也只好接受非全日制用工协议,拿不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也没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三是签订不规范劳动合同。一些行政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条款的内容签订劳动合同;不在劳动部门进行备案;回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区别。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是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即应该如何做,如何做才能拿到什么样的报酬。这样的合同看样子是给了劳动者个定心丸,其实,劳动合同的期限等关键内容却没有写在上面。

       行政单位不规范劳动用工的盲区损害了编外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影响了他们的积极性。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在社会中的独特位置,也影响了政府的公共形象,给《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打下折扣。笔者认为,改变这种现象,一是接受劳务派遣的行政单位一定要查实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搞清楚是否与派遣劳动者签订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在此基础上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以此来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的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通过这样的形式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是谨慎雇用非全日制用工,倘若需要用非全日制用工,必须有相应的文字协议。三是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规范。劳动合同适用于公务员以外的所有的用工,行政单位劳务用工也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也必须到劳动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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