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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新闻出版(版权)分会组织工作实施细则

2004-03-01
    根据《北京市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北京市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组织工作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新闻出版(版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设立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新闻出版(版权)分会(以下简称分会)。分会委员采用非常任制,从新闻出版(版权)专家、学者和行政领导等30人组成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出3人组成临时性资格认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资格认定会议。
  分会具体负责对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1、2、3和第二款1、2规定的新闻出版(版权)人才进行测评考核,测评考核意见作为引进新闻出版(版权)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重要依据。
  分会办公室设在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人事教育处(地址:朝阳区和平街11区甲24号,邮编:100013 联系电话:84251807 84251812)。
  第二条 申请资格认定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出人才引进资格认定申请:
  1、编辑策划或采写的作品获得新闻出版(版权)系统全国性大奖之一,或本人曾获得“韬奋奖”者;
  2、编辑策划或采写的作品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奖励,且具备新闻、出版高级职称者;
  3、曾供职于世界知名的新闻、出版、版权等跨国传媒集团,从事专业活动,并取得突出业绩的海内外人才;
  4、熟悉新闻出版(版权)产业运作和资本运营规则,有良好开发创意及项目,且在新闻出版(版权)业界取得公认业绩的经营管理人才。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出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资格认定申请:
  1、编辑策划或采写的作品获得省部级二、三等奖的优秀新闻出版(版权)人才;
  2、具有大本以上学历、综合素质高、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新闻出版(版权)人才;
  3、符合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人才引进规划,且系我市新闻出版(版权)业发展急需的选题策划、外语、经营管理、版权贸易等专门性人才。
第三条 资格认定程序
  (一)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引进理由和使用方向,并对拟引进人员做出客观评定;
  (二)分会办公室审核确认提交的材料;
  (二)对拟引进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及能力测试;
  (三)召开临时评委会进行综合评议;
  (四)20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书面告知认定结果。
  第四条 申请资格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1、《北京市引进新闻出版(版权)人才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获奖证书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分会作为临时性的议事机构,在资格认定时充分考虑我市新闻出版(版权)人才的整体需求及其特殊性,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对拟引进人员进行集体考核评议,写出认定意见,主任委员签名盖章后生效。
  第六条 认定结果报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到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议。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报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由新闻出版(版权)分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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