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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司局长级干部及高级知识分子医疗照顾的补充规定 (卫健字第〔89〕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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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资制度的改革,干部任免权限的下放以及有些部门实行干部聘任制等的出现,过去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司局长以上干部和专家医疗照顾的规定〔即(84)卫医字第37号文〕已不适应新的情况。根据目前北京地区医院的条件,经与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磋商,现就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的司局级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的医疗照顾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享受医疗照顾的范围和条件 1.中央国家机关的正副司局长,年满50岁以上者。 2.具有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等高级职称的知识分子;没有正副之分高级职称者,其基础工资相当于教授、研究员最低基础工资,年满50岁以上者。 3.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4.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回国定居或工作的港、澳、台胞及华侨科技专家、学者。 5.建国前参加革命及工资改革前行政14级的干部;1937年“七七”事变以前参加革命的同志。 6.根据国办发〔1989〕24号文件“公司及公司领导干部不套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的精神,今后国营企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和高级知识分子的医疗问题,由单位与医院双方协商,并报卫生部保健局审批后给予照顾。 二、医疗证的办理及注销手续 1.凡符合医疗照顾条件者,各单位根据保健局制定的统一格式,打印填写后,加盖人事部门公章,经卫生部保健局审批后到医院办理医疗证。 2.工作调离者由原单位收回医疗证,并开具医疗已收回的证明;新调入者,持原医疗证已收回证明,到卫生部保健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说明 1.在干部医疗中,当医院住院条件困难时,应优先照顾副部长级干部的医疗需要。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89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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