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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在机构改革中提前离岗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办函[2002]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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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办公厅: 你部监办函[2002]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人事部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人函[2001]27号)和《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监发[2001]3号),是关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违纪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行政处理及待遇方面的规定。 关于对在机构改革中提前离岗国家公务员犯错误能否参照人函[2001]27号和监发[2001]3号追究行政纪律责任问题,我们认为,在机构改革中提前离岗的国家公务员,如果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则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应作为在职国家公务员对待,不属于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这些犯错误人员的行政纪律责任,应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及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不能参照人函[2001]27号、监发[2001]3号文件精神办理。 考虑到这些国家公务员已提前离岗,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时,以公务员提前离岗时所担任的职务为基础,降低一职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 对提前离岗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的解除,按照《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9]100号)及其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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