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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公务员录用与调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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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名称:国家公务员录用与调任(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RS001—1—2002(北京市行审A类—人事001号—1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6]24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审批工作总时限:13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一份)(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6]24号文件第七章第三十条) 2、《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备案表》(一式两份)(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6]24号文件第七章第三十条) 3、拟录用人员的《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证书》或《军官转业证》 4、通过北京市公开招考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合格成绩证明。(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6]24号文件第七章第三十二条) 5、考核、体检合格材料。(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6]24号文件第七章第三十条)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6]24号文件第七章第三十二条) 2、录用人员的数量必须在本单位空余编制数以内。(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6]24号文件第三章第十条) 3、拟录用人员的公务员录用资格证书在有效期以内;通过社会招考的,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申办材料;军官转业后须在半年内办理录用手续。(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6]24号文件第七章第三十二条) 4、考核、体检合格。(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6]24号文件第二十七条)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复审标准 时限:5个工作日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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