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关于启用《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通知 京人发〔2003〕23号 |
|
|
|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深化职称改革试行社会化职称评审的意见》(京人发〔2003〕49号),从2003年起,启用《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样式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北京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编号、颁发。 2、《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用于实行社会化职称评审的系列(专业),表明持证人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3、《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封面为统一式样。首页套印“北京市人事局”印章,分别以“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北京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北京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高、中、初三个级别加以区分。 4、《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贴有持证人二寸免冠照片,并加盖“北京市人事局职称专用章”(钢印)。 5、证书应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或转借他人使用。如证书丢失,本人应提交充分证明向发证机构申请补发,并通过媒体声明原证作废。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
| 转摘声明:转载请注明出处! |
|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 关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