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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下一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若干规定

1990-04-23
    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完成后,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现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就事业单位下一步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及管理
  1各单位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做好行政领导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约的工作。聘约中应明确规定聘期、职责、任期目标及所完成的任务。行政领导与受聘人员双方应严格履行聘约,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毁约。如单位行政领导有变更,新任领导要继续执行聘约。
  2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受聘人员的定期考核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考核,考察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务的情况,掌握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实际业绩。
  考核要以工作业绩为主要内容,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结果应及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的考绩档案。
  3聘任期满,经考察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续聘原专业技术职务;经考察不合格的人员,不再续聘原职务,也可以聘任较低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解聘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原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有效。
  对聘期内取得突出成就,业绩比较显著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不受聘期限制,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任职资格后,可及时聘任较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
  对聘期内因触犯刑律或因专业技术失误造成巨大损失而被开除公职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应解聘其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并由其所在区、县、局(总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表》上做注销资格的说明,收回其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4本市内调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属我市各级评审委员会认定的,调入单位可在指标限额内根据需要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对于从非本市所属单位调入本市且在原单位已经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凡调入单位准备聘任相应职务的,由各区、县、局(总公司)将原评审材料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在指标限额内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并颁发“北京市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5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变动需要从一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转到另一个系列,一般需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时间,并由相应的职务评审委员会按任职条件重新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后,方可按新的职务系列办理聘任手续并更换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6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经人事部门审批转正后,首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由评委会确认其任职资格。
  7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变动以及工作调动后的工资待遇,按市人事局有关规定办理。
  8为了便于安排和组织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要按市职改办的统一部署,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进行评审工作。
  二、对申报各级职务的学历、资历要求
  1为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的素质,申报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要具备《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即申报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要相应具备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和中等专业毕业学历。
  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已聘任了相应职务的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应逐步补上规定的学历,再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经学习取得相应职务的规定学历。对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取得规定学历有一定困难的人员,可暂不要求具备规定学历,但必须参加规定科目的全市统一考试,并取得考试合格证。
  2对先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或通过全市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申报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任职年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可申报相当“技术员”级职务;
  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十年且取得相当“技术员”级职务任职资格,可以申报相当“助理工程师”级职务;
  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已取得相当“助理工程师”级任职资格,可以申报中级职务;
  不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须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十年以上并已取得相当“工程师”级任职资格,可以申报高级职务(体育、艺术系列仍按《实施细则》执行)。
  在《实施细则》相应职务任职条件中对学历、资历的要求严于上述规定的职务系列,仍按《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3对少数不具备《试行条例》以及上述规定的学历、资历要求,但成绩优异、贡献突出,符合《试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破格晋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不受上述学历或资历的限制,允许其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各区、县、局(总公司)须将拟破格人员的基本情况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经同意后再送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
  初级职务原则上不破格。
  4对具备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逐级申报,不得越级晋升。晋升高一级职务应达到《试行条例》规定的在低一级职务上的任职年限。但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较长,由于客观原因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较晚,已具备高一级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可以允许其申报高一级职务。
  5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之前已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取得上述学位或证书后又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的,可以申请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三、评审委员会
  1随着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结束,已组建的各级评审委员会在1989年底以后不再进行新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各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总结经验,并按下述要求对各级评审委员会及组成人员进行适当的调整,报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再开展下一步的评审工作。
  2鉴于下一步的评审量较少,为了保证评审工作质量,部分系列(专业)的评审权力需相对集中,高级评委会由各系列牵头单位组建。图书、文博、档案、翻译、教练员、工艺美术、艺术、新闻、出版、播音等系列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系列牵头单位负责组建,其他系列的中级评委会,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批准,可以由具备组建条件的区、县、局(总公司)组建,对于高教、科研、工程系列的高、中级职务的评审权经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批准可以下放给专业技术力量强、人员集中、具备条件的单位。
  3高级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五十五岁以下的中青年委员应占一定的比例。
  中级评委会应由担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务的委员占二分之一以上。下设的评审组中,应有两名以上的高级成员。中级评委会开会时,具有高级职务的委员中,出席会议的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否则,评审结果无效。
  初级评委会应由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经批准在各级评委会中工作的少数行政领导,对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作要求。
  4对被推荐到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未被评审通过,没有特殊原因,不再复议,也不得送其它评审委员会再次评审。一年后,再次申报时,必须提供能反映本人水平的新材料。
  5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和区、县、局(总公司)职称改革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任职资格的评审结果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核准,并在“申报表”上加盖“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印章后,再按送审渠道通知有关单位。中级评委会将任职资格的评审结果报区县、局(总公司)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并在“申报表”上加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印章。
  6凡本市能够评审的专业,一般不允许委托中央单位或外省市代评。有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代评的,须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批准。
  非本市所属单位委托我市代评各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必须有相应的委托函。其中,委托代评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要有省、部级及有相应评审权单位的委托函。
  四、职务数额的控制
  1今后,随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正常化,对各级职务数额将逐步采用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和包干的工资总额进行宏观控制的办法,在核定的各级职务合理的结构比例及包干的工资总额内,各单位的职数可自行掌握,市里不再下达宏观控制数额。为此,各区、县、局(总公司)要根据所属单位的任务、规模、贡献、效益及专业技术队伍的状况着手研究、提出不同类型单位的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
  2在合理的结构比例尚未建立之前,下一步聘任工作仍沿用下达指标的办法,对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数额进行控制。
  (1)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的剩余指标以及因人员流动、岗位变动,自然成员所空余的职务指标,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核定后,可以继续使用。
  (2)在评审时年龄不超过四十岁的专业技术人员,经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确认具备任职资格,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职务指标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单独下达。
  (3)京职改办[1988]006号文件关于“使用预算外收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政策不再执行,已下达的预算外职务数额不再使用。
  (4)在首次聘任工作中“部分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占指标”的政策不再执行。已批准兼任技术职务不占指标的行政领导,在调动工作(或离退休)以后所空余的职务数额,原单位不得继续使用。调入新单位后,受聘担任的(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应占调入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数额指标。
  (5)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不占指标的做法(即:“双申请”、“聘退”)不再继续实行。
  经批准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继续在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各单位可以在专业技术职务指标限额内进行聘任。未经批准的,不能继续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五、考试的要求及组织
  1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符合申报条件但不具备《试行条例》规定学历的人员,申报初级职务要参加中专水平不少于四门规定科目的考试。申报中、高级职务要参加大专水平不少于四门规定科目的考试。
  2虽已取得规定学历、但属于非本专业学历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按照要求的学识水平参加一门规定科目的专业课考试。
  上述人员各规定科目考试成绩全部合格的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考试成绩不作为取得大专或中专学历的依据。
  3考试科目在《实施细则》中已作明确规定的仍按原规定实行。未明确的由系列牵头单位按大、中专学校已开设的专业来确定。各科目的复习考试大纲均按大、中专学校现行教材与大纲选定。
  4市职称改革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规定的教材和考试大纲范围内建立题库,制定试题,定期进行全市统一标准的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颁发考试合格证。
  5对国家人事部已决定进行全国统一考试的系列和专业,我市不再组织考试。经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报相应专业的技术职务。
  6各职务系列《实施细则》中有关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免试的规定不再执行。
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的考试成绩只在首次聘任中有效,再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仍要按规定参加相应科目的考试。
  7在电大、业大、职大、函大和刊大参加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班中学习的人员,以及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人员,其考试通过的相应科目可以免考。
  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中专班里学习的人员,其考试通过的相应科目可以免考。
  8少量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确有真才实学、工作成绩突出的专业技术骨干,如需要免考,应将其详细情况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免考。
  9对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属《实施细则》中要求外语考试的系列,要对他们进行外语水平的考试。考试成绩要列入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综合测评的内容。考试按理工、农、医、文史等门类分别进行。试题一般在高等学校相应门类的公共外语课教材范围内确定,对申报中级职务人员的考试由区、县、局(总公司)组织实施;对申报高级职务人员的考试,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组织实施。
  六、附则
  1各区、县、局(总公司)与各系列牵头单位的职称改革办公室仍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在干部、人事部门中要设专人管理职称改革工作,所需编制由内部调剂解决。
  2本市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中央业务主管部、委制定的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文件、规定,未经国家人事部同意、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各单位不得执行。
各系列牵头单位下发有关职称改革工作文件,需经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3本文号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职称改革文件的条款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
  4本文件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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