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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2年3月18日 人发[2002]27号)

    为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培养企业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的作用,提高企业技术创新和开发能力,推动产学研紧密结合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根据《博士后工作“十五”规划》(人发[2001]82号)和《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人发[2001]136号)精神,现将2002年度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型、特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具有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企业或其他组织,可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须具备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健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有高水平的科技人员队伍和高水平的科技项目、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重视人才工作、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和必要的生活等基本条件。
  三、各地区(部门)对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单位的条件要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质量,杜绝虚报。对申报单位要突出重点,优先考虑参与国家重点科研、开发项目或国家重点发展行业和急需行业的单位。
  四、请各地区(部门)于2002年6月30日前,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请报告和各申请单位的《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见附件)一并报送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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