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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文博分会组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04-03-01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北京市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组织工作章程》,结合本市文博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设立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文博分会(以下简称文博分会)。文博分会由北京市文物局负责人和知名专家学者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资格认定会议。
  文博分会具体负责对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1、2、3和第二款1、2的人才进行测评考核,测评考核意见作为引进文博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重要依据。
  文博分会办公室设在北京市文物局组织宣传处(地址:东城区府学胡同36号,邮编:100007,联系电话:64040682,网址:www.bjww.gov.cn),负责文博分会的日常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文博分会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因故退出的需及时增补,期满需更换委员的三分之一。北京市文物局向委员颁发聘书,并负责将委员任期内的工作情况记入本人业务考绩档案。
  第四条 文博分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进行人才资格认定工作。对已认定的要在人才资格认定表上注明认定意见和结论。认定表由主任委员签名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五条 申请资格认定的条件
  所从事专业为本市紧缺并为本单位急需,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本学科领域荣获国际、国家、省部级奖励或成绩优异的专业人才;
  2、业内公认的历史研究、博物馆学、考古发掘、文物鉴定、文物保护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及业绩突出的经营管理人才;
  3、本系统紧缺的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或具有全日制正规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中青年人才;
  4、有良好发展趋势和培养前途的优秀文博专业后备人才。
  第六条 资格认定工作程序
  由聘用单位或行业协会向文博分会办公室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经审核后,召开资格认定会议,对拟引进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及能力的综合测评考核认定。
  第七条 资格认定需报送的材料
  (一)市属或区属各用人单位拟引进或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优秀文博人才需报送材料:
  1、用人单位的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引进理由、使用方向和初审意见
  2、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3、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能反映本人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学术论文、专著、专利证书、奖励证书等有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来京从事《暂行规定》规定的其他创业工作方式的优秀文博人才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创业人才或合作单位的书面申请。
  第八条 资格认定应坚持德才兼备原则,以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为主要标准,采取集中认定的方法进行。文博分会委员须认真细致地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客观公正地表达意见。资格认定采取当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获得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票,即通过人才资格认定。表决票由文博分会办公室归档保存,保存期为一年。
  第九条 宣布表决结果后,文博分会办公室人员应认真填写“人才资格认定会议纪要”,“纪要”须有到会全体委员的签字。
  第十条 文博分会办公室在60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告知认定结果。
  第十一条 认定结果报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报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由文博分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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