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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人事(教育)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部属各高等学校:
    近几年来,许多用人单位为了能够招聘到优秀的大学毕业生,新学年一开始即纷纷到高等学校进行毕业生招聘活动,使全国毕业生招聘工作出现了越来越提前的趋势,以致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毕业生最后一学年的学习。为了保证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使毕业生就业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现就用人单位到高校开展毕业生招聘活动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地方﹑各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从大局出发,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就业政策和规定,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建立起科学﹑规范的招聘工作程序和制度,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用人单位到高等学校招聘毕业生的活动应安排在每年11月20日以后的休息日和假日进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提前进校开展招聘活动。
三﹑用人单位到高等学校举办招聘活动应当首先与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联系,在征得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同意后,方可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
四﹑用人单位在高等学校招聘毕业生时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自愿”的原则,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毕业生。
五﹑高等学校在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中应模范地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未经批准或在11月20日以前联系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学校不得接待并坚决制止。
六﹑任何单位和部门举办以毕业生为主的各种社会招聘活动或供需见面会必须征得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同意或批复,纳入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程序,严禁社会上形形色色的单位打着“人才市场”的旗号以赢利为目的举办各种毕业生招聘活动,以免引起混乱,影响稳定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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