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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劳社厅发[199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全面准确掌握失业保险有关情况,我们制定了《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包括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情况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表》、《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表》、《失业保险调剂金收支情况表》、《失业保险管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表》。《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从1999年4月1日开始执行,原劳动部劳统就综8表《失业保险基本情况》月报、季报同时废止。
  二、《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表》由负责失业保险费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同时抄送失业保险司。其他报表由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报失业保险司。
  三、填报报表时一律使用我部设计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管理信息系统》(SMI4)软件汇总报表,并通过电子邮件系统,按规定的上报时间发送到失业保险司信箱内。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失业保险司、规划财务司、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联系。
  附件:《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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