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在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特别是在向异地居住人员发放养老金过程中,冒领 问题时有发生。为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决定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进行协助 认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进行协助认证,是社会化 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它既是防止冒领养老金的一项有效措施,同时也是掌握异地居住 的企业退休人员情况,将其纳入所居住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需要。各地劳动保障部门 及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协助认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大局观念和协 作意识,积极开展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和协调,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工作平 台建设,积极创造工作条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加大对 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指导力度,强化基础管理,制订并不断完善有关制度,建立健 全工作网络,尽快将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开展起来。 二、确定范围,明确责任异地居住退休人员是指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后居住在非 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人员。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进行异地领取养老金资格认 证的人员范围。居住国外或港澳台地区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资格认证,可按照原来的认证 办法进行。对异地居住的享受遗属补助人员,其领取待遇的资格也可列入协助认证范围。各 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所辖地区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的资格协助认证工作进行管理和指 导。协助认证工作应以方便退休人员为原则,由退休人员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 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尚未建立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暂由退休人员居住地所在 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三、制定程序,规范管理开展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一般应 包括以下程序: (一)确定认证时间。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 工作,具体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发出认证通知。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 规定的认证截止日期前60日,以信函形式向退休人员发出认证通知,内容包括:致退休人员 的慰问信和《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一式两份,样表附后,以下简 称“协助认证表”)。慰问信中要告知退休人员本人持身份证、退休证和协助认证表到居住地 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为方便 退休人员反馈认证信息,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印有本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邮政编码的信 封及邮票一并寄给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 (三)办理认证手续。退休人员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区)级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前来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要当面核对其身份证和退休 证。经审核认定后,在协助认证表上加盖协助认证机构印章并签署经办人和负责人姓名。协 助认证表一份存档备查,一份交退休人员本人。退休人员因年老体弱或患病,本人不能前来 办理资格认证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申请,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 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派人上门办理;退休人员死亡,或者发生下落不明、被判刑 收监等情形的,应由其亲属提供相关证明。在资格认证工作中,要注意发挥社区劳动保障协 管员和退休人员自我管理、互助服务组织熟悉社区居住退休人员情况的优势,必要时可请他 们协助核实有关情况。 (四)反馈认证信息。办理资格认证后,退休人员本人或家属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协助认 证表寄回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认证结果处理。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协助认证表后,要 认真复核,经审核确认退休人员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的,应继续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在 限定期限内没有收到退休人员的协助认证表,应暂停发放养老金,并再次向退休人员发函催 办认证手续。退休人员发生死亡、下落不明、被判刑收监等情形,或经催办反馈了认证信息 并被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的有关规定,分 别做出停发、暂时停发、补发并恢复发放养老金的处理。 四、履行职责,周到服务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 工作人员在协助认证工作中,要切实履行职责,如实提供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的有关情况。如 发现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给养老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开展异地 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地要做好对退休人员的宣传、解 释工作,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为方便广大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市、县(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把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地址、电话公之于众。工作人 员对前来办理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要主动热情,随到随办。 五、认真总结,逐步完善各地要注意总结认证协查工作开展情况,建立报告制度。每年 2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将上年办理协助认证情况和认证信息反馈情况报我部社会保险 事业管理中心。有关报告内容和统计方法另行通知。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异地居 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协查办法,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将异地居住的企业退休人员纳 入所在地街道、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对 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异地居住离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的协助认证工作,可参照本通知 的规定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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