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个人通道
|
企业通道
|
人才测评
|
培训充电
|
猎头服务
|
管理咨询
|
公开选拔
服务热线:010-84409890
您的位置:
首页
>
服务指南
>
公积金
>
常见问题
金融人才
文化创意
高级人才
留学人才
专业技术
公 务 员
毕 业 生
人才引进
工作居住证
法律咨询
公积金
社会保险
外籍人士
在线答疑
北京市私企,是否必须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要看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单位是否属于必须建立的单位范围;二是职工是否属于在职职工。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目前,对于非城镇户口的职工,按照单位和职工双方自愿的原则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因此,只要您符合在职职工的条件,您单位就应当为您建立住房公积金。
转摘声明:转载请注明出处!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
关闭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本网招聘
|
友情链接
|
网站服务协议
|
广告服务
© Copyright By 2006-2008 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组织部 北京双高朝阳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京ICP备 07004685号
服务热线:010-84409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