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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籍人员办理签证、证件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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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入境 1、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确因紧急事务或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上述中国驻外机构办妥签证的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2、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根据外国人申请入境的事由发给相应的签证,签证的类别,在签证上用相应的汉字拼音字母标明,共分为D、Z、X、F、L、G、C字签证七种。 3、来中国任职或就业的外国人机器随行家属应申请办理Z字签证。 4、应邀来中国讲学、考察、经商、进行文化科技交流等活动不超过六个月的人,应申请办理F字签证。 5、常驻外籍人员的外籍家属或者亲友短期来华探亲旅行,应申请办理L字签证。 6、根据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免办签证的外国人,按照协议执行。 7、外国人申请签证,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问题并履行下列手续: (1) 提供有效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2) 填写《签证申请表》,交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二张; (3) 交验与申请入境事由有关的证明或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 (4) 来中国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国人还须交验所在国政府指定的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健康证明书》,其《健康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生效。 (二) 居留 1、有Z字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必须自入境之日起十日内到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以下简称外国人管理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外国人临时居留证。上述居留证件的有效期为准许持证人在中国居留的期限。 在中国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外国人应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在中国居留不满一年的外国人应申请办理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应与护照同时使用。 2、根据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免办签证的外国人在中国停留不满三十日的,免办居留手续,停留三十日以上的,须自入境值日起十日内按规定办理居留证件。 3、外籍人员及其随行家属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时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问题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供有效护照及证件 (2)交验当地卫生检疫所(地址:和平里北街20号)签发的《健康证明》和《检验证明》正本,含年满十六周岁儿童; (3)交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二张; (4)填写外国人居留申请表并加盖本企业公章; (5)三资企业首次来公安机关为外籍人员办理居留证手续时,须提供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的《营业执照》,本人《聘雇证明书》的复印件及与外方签订合同的中方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函。 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办理外籍人员居留症手续时,须提供原批单位的批准文件和工商管理部门签发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副本,《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雇员证》、首席代表还须提供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 4、上述人员办理居留证明须持Z字签证,申请人持与其来华身份不相符的前者入境并申请改变其签证种类的,一般不予变更,须重新在我驻外使馆、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Z字签证入境。 (三) 居留证延期 外籍人员申请办理居留证延期时须履行下列手续: 1、提供本人有效护照及居留证; 2、出具与外方签定的合同的上级主管单位证明; 3、填写《签证、证件延期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4、上述人中的家属,在单独申请办理居留证延期时,除提供以上证明外,还须提供其亲属的居留证,并在申请表上注明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及关系。 (四) 居留证的变更及加签 1、外国人居留证上的项目内容(姓名、国籍、职业或身份、工作单位、住址、护照号码、偕行儿童等)如有变更,持证人须与十日内到外国人管理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持证人不得自行变更或涂改。 2、变更护照号码、住址可由持证人自行申请,变更护照号码时须同时出示新旧护照,如果旧护照已被使馆收回,须该使馆出照会说明情况,如果在国外领取的护照,并持有效签证入境的可免交旧护照和照会。 3、变更身份和工作单位时,除须提供上述第三条1、2项的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原工作单位的解聘证明。(在本单位变更身份的除外) 4、外籍人员迁出,须于迁出前持原工作单位解聘证明和新单位的聘雇证明向"外国人管理处"申请办理迁移登记,到达迁入地后,须于十日内向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迁入登记,填写《外国人证件变更申请表》。 5、外国人申请在居留证上增加偕行儿童,所增加者必须同持证人同持一本护照,办理增加偕行人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证明: (1)提供有效护照及其同持一本护照的父亲或母亲的居留证; (2)提供上述第三条2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3)在中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须提供医院的《出生证明书》; (4)填写《外国人证件变更申请表》。 (五) 旅行 1、外国人持有效签证或居留证件,可以前往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 2、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市、县旅行,须于启程前二日内向"外国人管理处"申办《外国人旅行证》,获准后方可前往。 3、申请旅行证须提供有效的居留证件,填写《外国人旅行申请表》并由中方接待单位加盖公章,公安机关认为必须时须由中方接待单位出具公函说明有关情况。 4、外国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场所。 5、外国人可以在公布的对外开放地区乘自备交通工具旅行,未经批准,不允许在开放地区以外的范围内使用自备车辆旅行。 (六) 出境 1、外籍人员机器家属任职期满后离开中国,免办出境签证,但需在离华前10日内持本人护照、居留证件和所在单位证明到外国人管理处缴验证件,可凭本人有效护照和准许在中国居留的有效证件出境,出境时,须向边防检查机关缴消居留证件。 2、上述人员在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出境并需返回中国的,应在启程三日前向"外国人管理处"申请办理返回中国的签证。 3、申请返回中国的签证须履行下列手续: (1)交验护照和居留证件; (2)提供上述第三条2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3)填写《外国人签证申请表》; 4、外国人入境、出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指定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七) 其他 1、外国人居留证须随身携带。"外国人管理处"认为必要时,可通知持证人缴验外国人居留证。有关人员应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往缴验。 2、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妥为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应立即向"外国人管理处"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领新的外国人居留证。申请人须提供有效护照、近期照片以及《报失声明》,免交《健康证明书》。 外国人临时居留证遗失者,不必须履行登报生命手续,按上述第三条2项的规定办理。 3、外国人在中国死亡,其家属或监护人或代理人须于三日内持死亡证明书向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处申报并缴消死者的居留证件或签证。 外国人非正常死亡,有关人员或发现者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其亲属或监护人须持法医证明到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处办理签证、证件注销手续。 4、申请办理各种签证、证件要在办公时间内办理。遵守办公秩序,手续要完备,并按规定交纳监证费。 5、在"外国人管理处"领取护照、证件,要凭《领取护照凭单》。此凭单应妥善保存,切务遗失,以免造成护照、证件被他人冒领。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非法入境、出境、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停留的以及违反居留管理规定的; (2)未持有旅行证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进行旅行的; (3)伪造、涂改、冒用、转让证件的; (4)不按要求缴验居留证、不随身携带护照或者居留证件,或者拒绝民警检查证件的; (5)未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私自谋职或聘雇私自谋职的外国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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