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个人通道
|
企业通道
|
人才测评
|
培训充电
|
猎头服务
|
管理咨询
|
公开选拔
服务热线:010-84409890
您的位置:
首页
>
服务指南
>
外籍人士
>
常见问题
金融人才
文化创意
高级人才
留学人才
专业技术
公 务 员
毕 业 生
人才引进
工作居住证
法律咨询
公积金
社会保险
外籍人士
在线答疑
判定外籍人员纳税义务时,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如何计算?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不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2004年6月30日前,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从入境之日起计算,离境之日可不算在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的规定,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临时离境不扣减日数。
转摘声明:转载请注明出处!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
关闭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本网招聘
|
友情链接
|
网站服务协议
|
广告服务
© Copyright By 2006-2008 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组织部 北京双高朝阳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京ICP备 07004685号
服务热线:010-84409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