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D国际人才港      
  首 页 | 个人通道 | 企业通道 | 人才测评 | 培训充电 | 猎头服务 | 管理咨询 | 公开选拔 服务热线:010-84409890   
  您的位置: 首页 > 服务指南 > 外籍人士 > 常见问题
金融人才 文化创意
高级人才 留学人才
专业技术 公 务 员
毕 业 生  
人才引进 工作居住证
法律咨询 公积金
社会保险 外籍人士
在线答疑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及外国企业董事在中国境内兼任职务的,如何确定纳税义务?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判定其在该企业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应分别就其以董事(长)身份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和以雇员身份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个人在该企业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的,应主动申报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每月应取得工资、薪金收入额,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地区、同类行业和相近规模企业中类似职务的工资、薪金收入水平核定其每月应取得的工资、薪金额,并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的董事在中国境内兼任职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284号】的规定,外国企业的董事或合伙人担任该企业设立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的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该机构、场所的职务,但实际上从事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其在中国境内从事上述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个人凡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其工资、薪金所得的,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的规定核定其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并作为该中国境内机构、场所应负担的工资、薪金确定纳税义务,计算应纳税额。
  转摘声明:转载请注明出处!
【字体: 】【 打印 】【 关闭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本网招聘 | 友情链接 | 网站服务协议 | 广告服务
© Copyright By 2006-2008 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组织部  北京双高朝阳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京ICP备 07004685号  服务热线:010-84409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