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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离境后,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号】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华工作期间或离华后以折扣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仍应依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判定其来源地及纳税义务。上述个人来华后以折扣认购股票等形式收到的工资薪金性质所得,凡能提供雇佣单位有关工资制度及折扣认购有价证券办法,证明上述所得含有属于该个人来华之前工作所得的,可仅就其中属于在华期间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与此相应,上述个人停止在华履约或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属于在华工作期间的所得,也应确定为来源于我国的所得,但该项工资薪金性质所得未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机构、场所负担的,可免予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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