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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
(1)参保人员就诊或转诊的交通费、急救车车费;
(2)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病房内的除床位费以外的其他服务设施费用以及损坏公物的赔偿费;
(3)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保险费等人工服务费用;
(4)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膳食费;
(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诊、急诊留观床位费。
本市参保人员住院床位费及门诊、急诊留观床位费按以下规定支付:
(1)住院床位费,按本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住院床位费和等级加收标准支付;
(2)需隔离以及危重病人的住院床位费(含门诊、急诊留观病人的ICU监护床位费),按本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床位费标准支付;
(3)门诊、急诊留观床位费,按本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床位费标准支付。
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诊、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本市参保人员因公外出、探亲期间患病,或因病情需要经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批准转往外埠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含门诊、急诊留观治疗)发生的床位费,如低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或门诊、急诊留观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告知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诊、急诊留观床位。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在没有选择余地,必须把参保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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