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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北京)

1、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2、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5、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6、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7、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凡属矫形、美容、整形及生理缺陷等手术、治疗费用,食品类、日用化学制品和化妆品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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