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于2008年4月14日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突出自主创新,规范认定标准,加强政策协调,完善管理体系,实现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是《认定办法》的新特点,具体表现在:一是以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为核心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新办法,高新技术企业应该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建设自主创新能力,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二是《认定办法》明确了研究开发等关键认定指标的测度依据,认定标准规范统一,避免了认定工作的随意性。三是建立起科技、财政、税务三部门合作与政策协调的长效机制,构建责权分明、监管与操作分离的认定管理工作体系,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一次重大改革。四是取消地域界限,不分区内区外,统一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实现了由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
《认定办法》根据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促进民生的重点任务,配套编制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用来判断企业所进行的研究开发与产业化活动是否具有创新性,是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方向,同时兼顾支持技术型服务业,并将成熟技术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排除在外。对于广大高新技术企业来说,《认定办法》是落实《企业所得税法》的具体体现。自主创新能力与享受税收优惠融为一体,特别是对于不在国家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样可以享受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三个部门联合工作,认定企业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步进行,减少了企业的申报和审批环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必将带来高新技术产业的大发展。(科委) |